想問一下,怎樣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故,要想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則應按此兩種*進行。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給予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了的法定事由,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損失提供的法律救濟措施,以及違約方不應因合同的解除獲得不當的利益。合同解除*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及合同解除的條文多達10條(詳見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款第八條、九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九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協(xié)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行;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具體言之,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后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guī)定。根本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遲延履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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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9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須持有關證件到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7條(二)項規(guī)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時,須提交的證件包括買賣合同。這說明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當事人必須先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然后才能履行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買賣合同的有效成立在先,而產權轉移登記在后。合同是否有效,應當用合同的生效要件來衡量。就本案合同效力問題,雙方具有訂立協(xié)議的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本案被告已付清了房款,原告占用了房屋,財產所有權已經轉移原告。根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87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翻悔,不予支持。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尚未按原協(xié)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xié)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責令其繼續(xù)履行;如果協(xié)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善的,應認定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從以上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登記只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要條件,而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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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主要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協(xié)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時可以解除;約定解除,是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可以解除;協(xié)商解除,指房屋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需要解除的情形時,雙方達成一致可以解除。
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權的行使,需通過訴訟或仲裁的形式得以實現(xiàn)。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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