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已經取得。這時,實際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經確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可以理解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權總價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總價與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之間的差額部分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同時,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攤銷。
2.土地出讓金已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讓金已全部結清,所以列無形資產后,不會再變動(除了攤銷),問題是權證未取得,土地面積有時可能會與土地使用權證有出入。資產是指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為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并能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既然已列作無形資產,應當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線法)予以攤銷。攤銷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讓合同上規(guī)定的年限確定。屆時,土地面積按照實際進行調整。
3.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權證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確定,款項亦未支付完畢,作掛賬處理較妥;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權證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權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會計處理,應當暫估入賬,并按暫估入賬數及暫估的使用年限開始攤銷,待權證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內作調整。這樣處理,比較符合會計的真實性原則和穩(wěn)健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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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
1、無形資產采取直線法攤銷,土地攤銷年限50年。
2、在取得無形資產的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3、攤銷公式:年攤銷額=無形資產原值/攤銷年限月攤銷額=年攤銷額/12此外,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攤銷的年限應根據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規(guī)定使用年限,進行攤銷。土地使用權攤銷一般使用平均年限法。如果土地使用權無法確定使用年限,稅法規(guī)定按10年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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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土地使用權好,等土地使用權證辦下來,有正式的依據了再確認確認的當月開始攤銷攤銷的方法一般是直線法,就是在可使用年限內相等的金額攤銷,你應與村委會協商,獲得土地使用權,然后去縣里登記確認。還要與原土地承包者達成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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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月即開始攤銷。攤銷期限按土地登記證的有效年限進行攤銷,或是按照合同年限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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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的會計核算在實務工作中,土地出讓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權證也未必在土地出讓金支付后立即取得,這就引出了該土地出讓金如何核算的問題,可以下三種情況分別作出處理:6Q;C8l$O+@;
1.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g-^$S4T*I‘z&w‘X3I/M2u土地使用權證已經取得。這時,實際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經確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可以理解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權總價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總價與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之間的差額部分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同時,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攤銷。!i})G6y7w*^8V)@)Y*@(u*h3t
2.土地出讓金已支付完畢,9n!w3~$F-K,~/P6L.i#d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讓金已全部結清,所以列無形資產后,不會再變動(除了攤銷),問題是權證未取得,土地面積有時可能會與土地使用權證有出入。資產是指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為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并能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既然已列作無形資產,應當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線法)予以攤銷。攤銷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讓合同上規(guī)定的年限確定。屆時,土地面積按照實際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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