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別是:
1.含義上的區(qū)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用途主體的區(qū)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于《物權法》第12章所規(guī)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出讓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政府。
3.目的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構筑物為目的。國有土壤土地所有權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可以使用,不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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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又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或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出讓等*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fā)費用和土地出讓*等。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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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經(jīng)營和管理。由于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占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為完整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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