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開發(fā)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fā)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shù)開發(fā)商定金是不退的。
這種定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fā)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xiàn)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實際上,買受人發(fā)現(xiàn)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之后,定金是可以退的,畢竟合同是有有效性的,但退定金的問題還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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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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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可以退定金的情況主要是以下幾種:
1、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nèi)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用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
2、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xié)議的*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3、此外,對于內(nèi)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chǎn)權(quán)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以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至于不具備購房資格交定金可不可以退這個問題,原則上是可以退的。但想要退還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購房者在與賣家簽訂定金合同時,應該在合同里寫清楚退還定金的情況有哪些,以及什么條件可以退還定金。
根據(jù)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有效是原則,合同無效是例外。合同無效的條件是有嚴格限制的。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此為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故而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沒有違反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所達成的合同便是有效合同。
因此,無論是怎樣的限購政策導致購房者沒有購房資格,都不能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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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朋友之前買房時跟銷售聊了很久,*終決定先交定金,畢竟中意這個樓盤很久了。但之后出了限購政策,我朋友發(fā)現(xiàn)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了,于是就要求銷售退定金,否則錢就白花了。
可是這個銷售有點不講理,不同意將定金退回去。雙方在協(xié)商了很久之后,我朋友打算起訴開發(fā)商,原則上他們是應當退還定金的,實在談不妥,就只能走法律途徑了,具體細節(jié)可以向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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