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已經成功申購到經濟適用房的業(yè)主來說,在居住滿五年后,可以依照目前市場的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yè)主要按照房屋成效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而對于居住尚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規(guī)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如果特殊情況確需出售的,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人間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的家庭或是由政府相關部門回購。
2018年經濟適用房政策規(guī)定,對于按照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能再次申購此類住房或是其他的保障性住房,而以原價出售給有申購資格的家庭后,原購房人如果仍然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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