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但是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
1、長沙二手經濟適用房規(guī)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政策規(guī)定滿5年后,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銷售;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2、長沙二手經濟適用房是以購房家庭取得的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證的發(fā)證時間為準的??捎蓸I(yè)主提供兩個證件中的任一個來確定長沙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居住時間。
3、長沙出售住滿5年的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后,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根據(jù)《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具體包括:政府統(tǒng)一組織建設和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稱經適房);利用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所購住房(以下稱貨補房)。并且芙蓉區(qū)、天心區(qū)、岳麓區(qū)、開福區(qū)、雨花區(qū)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都適用本辦法。
1、經適房上市交易,必須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取得完全產權,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對購房人是否已繳納土地價款(退還貨幣補貼*)取得完全產權、政府是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購買經適房滿5年(從取得全額購房*之日起計算,下同)并取得經適房產權證的,產權人在補交土地價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也可由市不動產登記部門重新核發(fā)不動產登記證,土地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取得完全產權。
2、補交土地價款標準應根據(jù)房屋產權建筑面積(按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面積除外)、房屋座落地的土地等級及應收純出讓金標準、住宅用地剩余出讓年限等因素計算確定,其計算公式為:應補交土地價款 =房屋產權建筑面積×應收純出讓金標準 ×(該住宅用地剩余出讓年限/住宅用地*出讓年限)。應收純出讓金標準按我市*的基準地價標準核算和公布。
3、貨補房不受上市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時,須全額退回政府發(fā)放的補貼款項,也可由產權人全額退回補貼款項后,取得完全產權。
利用經適房貨幣補貼購買住房的,如再購買其他住房或因贈予、法院判決、購房人婚姻情況發(fā)生變化等原因取得其他產權住房的,須全額退回政府發(fā)放的補貼款項。未退回政府補貼的,市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
4、2007年11月 19日之后購買經適房,由于贈予、法院判決、購房人婚姻情況發(fā)生變化等原因取得其他房產,導致無法辦理經適房產權手續(xù)的,在其購買經適房滿5年、符合經適房產權證辦理的其他條件并且按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標準的120% 補交土地價款后,可上市交易或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取得完全產權)。
5、2007年11月 19日之后已經購買經適房,又購買其他住房的,經適房可由政府按本辦法第十一條標準回購;也可由購房人在購買經適房滿5年,取得經適房產權證或者符合經適房產權證辦理條件,并且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標準的150% 補交土地價款后上市交易或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取得完全產權)。
6、在購買經適房之前已經擁有或購買住房以及除經適房外另購其他政府優(yōu)惠政策性住房的,經適房可由政府按本辦法第8條標準回購;除本辦法第8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也可由購房人在購買經適房滿5年,取得經適房產權證或者符合經適房產權證辦理條件,并且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標準的150% 補交土地價款后上市交易或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取得完全產權)。
7、個人購買經適房取得經適房產權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價格回購:
(一)購房人自愿退出經適房,交由政府回購的;
(二)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
(三)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8、個人購買經適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權回購,回購價格按照經適房原價格折舊每年扣減1% 計算:
(一)將所購經適房私自轉讓、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且二次以上告知3個月內拒不改正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適房的,除按本條回購外,同時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三)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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