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的時候,財產糾紛是常遇見的問題,財產包括房產、車輛、*及其他有價*等,其中房產糾紛是財產糾紛的重要問題。那么新婚姻法中,有關房子的歸屬問題是怎樣界定的呢?
根據新婚姻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
1、房產贈與一方的房子歸屬問題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2、婚后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很多人在結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xù)期間,要求另一方房產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那么新婚姻法關于房產加名有怎樣的規(guī)定呢?
1、領證前取得的房產證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領證后取得的房產證上無論只有一方還是雙方的簽名
的房子,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均分。
2、新《婚姻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
根據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3、房產加名免征契稅
財政部明確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產加名免征契稅。但是在房產證加名的時候,建議雙方簽署協(xié)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
很多人比較好奇,如果是貸款買的房子,雙方共同進行還貸,但是首付款是一方所出的話,那么這種情況下,離婚之后房產是怎樣分割的呢?
1、對于這點,根據新《婚姻法》的第十條給出明確的*,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2)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此外,關于房產分割,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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