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廣泛的*,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于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以交換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作價入股介于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由于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由于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5、合建。在開發(fā)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不設立獨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后的產權。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后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6、贈予。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于與教育有關的目的。
7、繼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并或分立也會導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體現(xiàn)出來。通過繼承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另一個特點在于,它可以完全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僅依法律的規(guī)定實現(xiàn)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因而與其他幾種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格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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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繳稅比例按照房屋面積大?。?%-4%)不等期望可以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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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如合同中約定歸人體業(yè)主共有,那么開發(fā)商要在樓宇的屋面和外墻面安裝廣告牌就應該征得業(yè)主委員會同意,且安裝的廣告牌不能影響業(yè)主的正常生活,在開發(fā)商收取一定管理費后(收費比例由雙方協(xié)議),其廣告費收入應歸業(yè)主委員會所有并統(tǒng)一保管、使用。但開發(fā)商是為本小區(qū)做宣傳之用的話,只須征得業(yè)主委員會同意,在不影響業(yè)主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是可以不收取廣告費的。
2、假如合同中約定歸開發(fā)商所有,那么開發(fā)商要在樓宇的屋面和外墻面安裝廣告牌就不需要征得業(yè)主委員會同意,只要安裝的廣告牌在不影響業(yè)主的正常生活、不降低小區(qū)整體形象的情況下,所收取的廣告費應歸開發(fā)商所有。,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一定要把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即樓頂天臺)、外墻面使用權約定全體業(yè)主所有,以此維護每個業(yè)主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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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搞清楚是否能夠轉換為產權房,使用權房分為:
1.為可變產權的使用權房屋
2.就是使用權的房屋;比方說單位的大產權不愿意賣,單位房就只能是使用權。使用權房屋可以轉產權,買入價格的計算較為復雜,政府每年公布一個基準價格,再按照工齡、房屋面積、朝向、樓層等因素進行加減,實際您可以*當?shù)氐奈飿I(yè)公司。期望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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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座樓宇所占用的一定面積的土地使用權,既在樓宇之下,也有樓宇四周,更包括樓宇屋頂。所有購房人對這塊土地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其屋頂產權應歸這座樓宇的各個房屋產權人所共有。樓宇屋頂產權共有其一,從商品樓宇的成本和房價構成來看,依照國家建設部《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基礎設施建設費和非營業(yè)性配套公共建設費。也就是說,購房者購買的住宅,其價格構成中不僅包含了住宅本身面積,也包括相應土地使用權和公共配套設施的面積。同時,開發(fā)商通過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假設占地面積為5000平方米,蓋2萬平方米的建筑物,占地面積與建筑面積之比,即是每一建筑平方米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面積。此樓房的一位購房人,無論購買幾層,在購買了一套住宅后,也就隨之購買了此樓一定面積的土地使用權。毫無疑問,這些面積的土地使用權既在樓房之下,也在樓房四周,更在樓房頂部,所有購房人對該塊土地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開發(fā)商在銷售此樓房時,已相應地把此套房的土地使用權也同時轉讓給了每套房的購買人。,樓宇屋頂?shù)漠a權只能為此樓宇的每一位購房人所共有。無法單獨辦理屋頂花園產權其二,以購房者對公攤建筑所享有的權利來說。國家建設部第5條令《城市房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等,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樓宇的屋頂是樓宇總體的一部分,沒有樓宇,也就談不上屋頂。由此看來每位購房者對公攤建筑享有一種按份共有的共有權。但這種共有權又是一種從權利,房屋作為不動產,其產權是一種特殊物權,應該經(jīng)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認可。而樓宇屋頂花園的物權是附屬于房屋產權的從權利,顯然是不可能,也是無法單獨辦理屋頂花園產權的。,某些開發(fā)商把屋頂花園或贈、或賣頂層住戶,物業(yè)管理公司出租*,顯然是侵犯了其他住戶的相鄰權。但愿我的*能讓你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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